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11月8日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包头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1990年9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二、《包头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1990年9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三、《包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四、《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