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2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耕地包括菜地、水田、水浇地、旱地、经济作物地和精养鱼塘(含鱼苗塘)。”修改为“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水浇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二、《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
(一)将第三十二条“违反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将停车场实时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将停车场实时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