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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12-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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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的规章。”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规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以及重大立法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首句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下列原则”,第四项修改为“(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执行性”。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规章立项申请和立项建议,通过研究论证,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拟订本届政府任期内的规章五年立法规划。”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规章草案内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规章草案内容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条文依据对照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参照的政策文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草案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十堰市人民政府公报》、《十堰日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刊登。《十堰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十、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以及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制定、发布,参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十二、将条文内容中涉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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