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齐齐哈尔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对《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废止。
一、对《齐齐哈尔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3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