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州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09 16:41
分享到 打印

  黔南州人民政府决定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部州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死亡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茶树。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茶树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死亡的古树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保留原貌予以保护,确需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论证确认处置方案后,按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死亡的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茶树上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予以注销后,由权利人依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一)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州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限期全额退还。”

  以上3部规章文本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同时对规章的有关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