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营商环境,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二、《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三、《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规章目录及说明
附件:
废止规章目录及说明
序号 |
规章名称 |
公布日期 |
说明 |
1 |
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
2000年5月25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2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第二次修改 |
一是适应森林公园管理体制改革需要;二是《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被自然资源部废止。 |
2 |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
2007年8月30日 |
已被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代替。 |
3 |
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
2019年11月18日 |
已被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