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10-3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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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营商环境,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二、《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三、《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规章目录及说明

  附件:

废止规章目录及说明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

说明

1

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000年5月25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2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第二次修改

一是适应森林公园管理体制改革需要;二是《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被自然资源部废止。

2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2007年8月30日

已被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代替。

3

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2019年11月18日

已被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代替。

 

附件:

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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