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10-1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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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辅助性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接受、处理群众求助;

  “(三)协助治安巡逻、值守;

  “(四)协助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

  二、将第八条中“可以从事下列工作”修改为“可以从事下列辅助性工作”。

  第五项修改为:“(五)协助监管场所、执法办案场所、留置场所等的日常勤务”。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辅助性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影视制作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网络侦察、反恐怖等工作”。

  第四项修改为:“(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或者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项修改为:“(六)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辅警额度,编制招聘计划,招聘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列人员:

  “(一)烈士的配偶、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配偶、子女;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

  “(四)人民警察类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优先录用情形的其他人员。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员,可以定向录用为辅警。”

  七、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有吸毒、卖淫嫖娼、赌博违法行为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六)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警务辅助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国家和省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招聘辅警,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期限和试用期。”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的层级是确定辅警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确定和晋升。”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工会经费以及招聘、教育训练、装备、服装、表彰奖励、保险、住房公积金、抚恤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薪酬标准参照威海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核定,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人民警察及公安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辅警在协助从事与现场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过程中,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在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使用必要的勤务器具。”

  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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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