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滁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