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好衔接,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2022年7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