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12-27 10:41
分享到 打印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2003年2月1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三、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9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四、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4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根据2022年11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责任编辑: 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