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决定,对《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后半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第二十一条增加第四款:“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此外,对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