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次修正)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2008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8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4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10年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2016年8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 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