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9-2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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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应急管理”。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培训考核”修改为“岗前培训”。

  三、删去第十六条中的“作业期间,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地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应急管理”。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破坏”。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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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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