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应急管理”。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培训考核”修改为“岗前培训”。
三、删去第十六条中的“作业期间,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地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应急管理”。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破坏”。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