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9-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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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罚款设定与涉企行政检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六条中的“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巡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者进行劝阻”修改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者进行劝阻”。

  二、将《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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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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