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10-2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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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修改2部政府规章,废止1部政府规章。

  一、对《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气球施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对条款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废止《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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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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