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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超标排污污染长江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6-0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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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超标排污污染长江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超标排污 长江水域 虚拟治理成本法

  案情概况

  2019年1月,湖北省某地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农化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进一步调取该公司2017-2019年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核实其期间存在多次超标排污行为。2019年10月,受当地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农化公司排放废水造成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由于明确该公司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但并未在其发生超标排污行为的当下进行受纳长江水体的监测,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故本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鉴定评估。

  根据该公司2017-2019年在线监测数据,结合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可知,厂区所涉排污口的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L,在2017-2019年期间,其厂区所涉排污口共存在累计18次总磷日均排放浓度值超标行为,所涉超标排放废水总量共99471.39吨。鉴定人员自企业外排口至入江口沿污水排放管道进行路径核实,最终明确该公司厂区污水排放路径为从该公司厂区外排池通过泵排方式自地下穿过长江大堤后直接排放进入相邻的长江干流水体。2017-2019年期间,该公司厂区所涉排污口超标废水总磷浓度范围在0.51-0.83mg/L之间,废水总量共计99471.39吨。基于本案超标废水总磷浓度和目标排放浓度(0.5mg/L),除磷效率达到40%条件下即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通过调研核算,在该目标排放浓度和目标处理效率下的总磷单位治理成本大致为1.20元/,计算得到2017-2019年期间该农化公司排放总磷超标废水的基本处理费用为119365.67元。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17、2018年《湖北省环境质量状况》和当地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环境质量月报,综合考虑总体以Ⅲ类水质来表征本案所涉排污的2017-2019年期间受纳环境长江干流江段的现状水平。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的环境功能敏感系数推荐值,取5倍作为本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虚拟倍数值,计算得到本案所涉农化公司排放总磷超标废水造成长江干流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为:119365.67元×5 =596828.35元。

  鉴定要点

  本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鉴定的要点如下:一是要明确该方法的适用情形,即只有在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或是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或是实施恢复工程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二是环境功能敏感系数推荐值应当是基于污染物受纳环境的现状功能。

  案例意义

  本案系直接向长江干流水域超标排污案件。通过案件的办理,一是明确了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梳理了鉴定过程的关键技术环节,为类似排污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提供借鉴和指导意义;二是严厉打击了涉事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有效保障了长江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切实保护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有助于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专用名词解释

  虚拟治理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可以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以虚拟治理成本乘以相应倍数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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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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