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部署要求,有效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切实解决环境损害公益诉讼鉴定收费高、鉴定启动难的问题,江西省司法厅加强与省人民检察院沟通合作,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强化分工合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等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的关系。
二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司法行政机关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依法准入一批办案和诉讼急需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并编制名册提供给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有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涉及环境损害鉴定业务数据和信息的及时交换、互通共享。
三是建立健全委托与受理规范机制。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委托鉴定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信息,择优选择与委托事项和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规范鉴定委托受理程序和条件,督促鉴定机构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杜绝不良执业行为。
四是探索完善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按照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司法鉴定需求和司法鉴定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建立多元化的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时“先不预交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争取在每个设区市至少拥有一家适用该制度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明确约定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内容的方式厘清相关费用,杜绝乱收费行为,同时积极为主动承担环境公益诉讼业务且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鼓励、支持和引导更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加入“不预交鉴定费”试点工作。
五是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强化对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跟踪问效和信息互通。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掌握、分析、研判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与检察公益诉讼鉴定工作情况,将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给同级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