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近日,河南省司法厅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地方实际,细化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措施。
《实施细则》共三十五条,在遵循《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基础上,在五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延伸细化: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启动、调整的具体规定;明确了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规程要求;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要素;明确了部门衔接工作时限;明确了增补选工作具体程序。依据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担任人民监督员”,以利于人民群众更广泛参与监督司法活动。在遵循“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释义》相关内容,结合河南省省情,《实施细则》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文化程度要求的限制,但此类人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10%。基于河南省外出务工人口多、城区拆迁空挂户籍人口多导致资格审查通过率较低的实际,《实施细则》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倍比,规定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10倍至30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审判活动的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河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累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9191人,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