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破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难题,近日,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从参审范围、参审程序、评议规则、参审保障等方面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实质参审。
《规程》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案件范围,规定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必须从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法官不得直接联系确定人民陪审员名单。
《规程》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有权依法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调解工作。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规程》还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原则,规定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应当及时确定递补人员,可在候补人员中依次递补,或重新随机抽取确定。
为切实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和实效性,《规程》还对人民陪审员相关待遇、培训、考核、惩戒、表彰和奖励等作出规定,强化参审保障。同时,要求各地落实参审补助,制定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办法,为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江西方案”。
据介绍,《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江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高标准、严要求选任人民陪审员,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渠道,为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目前,全省共有人民陪审员7609名,参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5.4万余件,提出审判意见建议1.2万余条,通过“诉调对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0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