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浙江省综合执法办主任储厚冰对《条例》作了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近年来,浙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整体政府理念为统筹,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构建协同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为重点,融合“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深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浙江率先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总结提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并积极回应和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体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执法事项、执法协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执法监督、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条例》的内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等方面,主要包括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整合执法资源的目标方式、完善执法机制的具体措施、数字化支撑方面的工作要求,以及有关执法制度创新等内容,在强化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等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
《条例》八大亮点
亮点一 树立“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理念
《条例》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目标和实践,将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界定为: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传统行政执法体制下,执法队伍多、力量散、效能低,乡镇街道对违法行为“看得见、管不着”,执法活动欠缺数字化支撑和统筹指挥,执法协同机制不完善,多头管、重复管、“三不管”问题难以消除。为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履行政府和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重大风险,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创新理念、手段、方法、机制,持续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浙江推进的综合行政执法,是通过数字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执法职责、执法资源、执法组织及执法活动的“大综合一体化”。从改革的发展阶段来看,该省推进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已经超越了按照专业领域开展综合执法的发展阶段,属于对行政执法的整体改革与系统重塑,走在全国前列。
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协同执法等,都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畴。
亮点二 构建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
数字化改革作为浙江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撬动各领域体制机制、组织架构和方式流程的全方位系统性重塑。通过数字化手段和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已经日益成为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方式。《条例》明确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法制审核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行政执法模式,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并要求行政执法平台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
该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全省统一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到目前,已推动上线2300多个监管主项、6000多个检查事项、6700多个处罚事项、700多个综合执法事项,归集2800多万监管对象、3600多个执法主体、5.7万执法人员,实现监管要素100%覆盖;迭代升级“互联网+监管”平台,整合统一全省处罚系统,持续建设执法监督系统,统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法监督三个主跑道,贯通执法业务全过程,形成“大综合一体化数字执法应用”门户,实现全流程在线监管执法;同时,增量开发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查一次”、乡镇街道办案等模块,创新电子化证据共享、行刑衔接和执法司法衔接,丰富应用场景和协同渠道。
亮点三 建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推动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浙江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体系作了专门规定。
该省已全面梳理形成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监管执法事项总清单,并全部纳入省权力事项库运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将23个管理部门752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制定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2021),在全国率先统一全省执行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此外,浙江省还相继印发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盐业)等专业执法事项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体系更加立体清晰。
亮点四 明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方式和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基层事、责、权不对等,“乡镇(街道)看得见的管不着,部门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难点堵点问题突出。2019年和2021年,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浙江省已在桐庐县分水镇等5个镇街进行了基层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并逐步扩面到全省112个乡镇(街道)。《条例》总结基层探索实践,结合本省实际,明确各地可根据乡镇(街道)发展水平和差异化特色化实际,因地制宜采取赋权或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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