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制定出台了《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标志着宁夏行政裁决迈向了建立制度、规范衔接、强化裁决的法治化快车道。
此次在全国首次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之间的协调衔接,对一站式衔接平台、裁决优先告知、相互协助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在自然资源权属等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将调解、裁决等多项功能集于一体,实现一平台受理、一体化服务、一站式解决,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参与解决矛盾纠纷中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建立调解优先及救济制度,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行政裁决全过程。
——建立无争议事实免于举证制度,行政裁决过程中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后续的行政裁决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外,当事人无须对调解过程中已经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举证。
——建立行政裁决救济制度,行政裁决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就逾期未作出行政裁决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就所涉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明确了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制度。
——建立相互协助制度,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之间需要相互调阅、复印案件材料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协助。
“规定的出台是宁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性举措之一,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积极选择行政裁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的民事纠纷,快速解决矛盾纠纷。”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司法厅将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一站式”衔接平台协调监管机制的健全完善、各成员单位衔接案件年度统计报告制度、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调研起草等工作,稳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