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规范当地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近日,广州市司法局对全市2021年7月15日后在用的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了专项清理,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把住四个“关口”。
一是要确保设置和使用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于法有据,把住“依据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二是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把住“审核关”。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内部审核机制,将设置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纳入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范围,细化明确本单位的审核主体、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等,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性能完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公示及时。
三是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对设备记录违法事实的内容审核,以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四是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告知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各行政执法部门利用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后,应当及时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手机短信、邮寄等方式,将违法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查询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
经过清理,广州市2021年7月15日后在用的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按要求统一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设置地点、启用日期、监控对象及行为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