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严格规范涉企检查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5-01-0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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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王青斌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检查主体资格、检查事项、实施方式、标准程序、检查行为到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诸多禁止性规定和规范性要求,全力约束涉企行政检查活动,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行政检查作为关键的行政执法活动,旨在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在行政监管体系中起预防和引导作用。但实践中的随意、重复、过度及变相检查等乱象,既加重企业迎检负担、干扰正常生产经营、阻碍经济发展,又损害政府公信力。《意见》针对上述实践痛点,从多方面划定“红线”,旨在强调既要防止过多检查和执法扰企、杜绝违法违规检查,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以增强企业安全感与法治获得感。其亮点如下:

  一是严格限定检查范围。明确检查主体以及事项范围,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首要任务。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放松执法门槛,导致无资格机构或人员参与,扩大了“检查”的主体范围。同时,无依据和不必要的检查事项,既浪费执法资源,又加重企业负担。《意见》严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检查,要求动态清理检查事项,并依法公布主体资格与检查事项,充分彰显了依法检查原则。将涉企检查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内,目的在于控制涉企检查的精准度,确保检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从源头上真正遏制乱检查。另外,检查事项的及时清理与公开,可有效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积极发挥行政检查的监督功效。

  二是合理控制入企频次。重复、过度、变相检查集中反映在检查频次上。如在司法部公布的案例中,某公司2022年迎检156次,接待1465人次,相关检查活动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不合理高频检查源于部门统筹不足、绩效压力或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意见》提出能合并不重复、能联合不多头、能非现场不入企等要求,同时明确要建立分级分类检查、规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经济影响评估等制度。这些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重复的和不必要的入企检查,抑制执法恣意,使更多执法资源能精准投入必要检查和重点监管领域,防止资源浪费,同时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精力发展经营,避免遭受不公平待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是严格管控检查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关键在于程序。以往,检查扰企的随意性体现在检查过程的各环节,如任意启动、临时入企、随意增设要求、滥用强制措施、以检促罚等。《意见》从检查方案审批、入企行为规范、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结果告知等各方面,明确了入企检查的程序性规范要求,并规定了“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纪律性禁止要求。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企业程序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企业对抗违法检查的能力,改善其在行政检查中的弱势地位。鉴于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关联紧密,《意见》要求执法主体应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倡导柔性执法,矫正不良导向的乱检查。这些举措为涉企检查后的处理指明了方向,强调要优先发挥行政检查的预防性监管功能,提升执法温度,防止逐利执法。为杜绝运动式检查启动的随意性,《意见》明确专项检查要严控范围、内容和时限,并实行年度数量控制、拟定检查计划、审批备案双重约束、检查计划公开等。一方面,为企业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预期,提升专项检查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形象;另一方面,通过差异化分类重点施检,充分关照企业个性化实际。

  四是数字赋能检查监督。数字政府建设在推进智慧监管的同时,也为执法监督提供了便利与优势。《意见》要求运用信息系统归集执法数据、备案并公布各项行政检查信息,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手段精准识别预警各种乱检查。“互联网+监督”技术利用数字发展的红利,可以有效提高涉企行政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信息沟通的效率,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整体效能。同时,强化数字赋能,使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各项行政检查信息动态,增强检查过程透明度,拓宽企业投诉反馈渠道,促进企业与监督机关畅通互动,形成行政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合力。

  涉企行政检查作为行政监管的方式,关乎企业发展。涉企行政检查与企业发展两者本不矛盾,合法的和必要的检查能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但不合理的乱检查会破坏这种良性关系。《意见》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严格要求,开出了一剂协调两者关系的良方,对建设法治政府、保障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均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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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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