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科学规范行政检查文书 保障依法实施涉企检查

——《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评析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5-0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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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袁钢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近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统一了行政检查文书的基本格式,供各地区、各部门参照适用。《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对行政检查文书的结构、要素、编号等进行标准化设计,对文书填写提出具体化要求,明确了行政检查文书的制作规范,规范了行政检查文书的制作程序,提升了行政检查文书制作的严肃性,保障了行政检查文书使用的合法性。

  一、覆盖主要行政检查文书

  《基本格式文本(试行)》涵盖了行政检查文书的主要文书并对检查文书制作提供具体指引。此前,有的地区、部门制定适用本地区、本行业的行政检查文书示范文本、文书标准、工作指引等,但对于行政检查文书覆盖范围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存在与行政处罚等其他执法文书混同情形。《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包含适用于内部审批之用的《行政检查审批表》,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各项法定权利的《行政检查通知书》《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用于规范行政检查具体工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七种,基本涵盖了行政检查工作最主要、最常用的文书。

  二、遵循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一是突出合法性。其保障了行政检查内容合法,要求行政检查文书中涉及的法律依据、检查事项、执法程序等内容,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保障了行政检查程序合法,要求从行政检查的审批、通知、实施到结果告知等各个环节,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是体现规范性。其对文书填写提出严格的规范要求,明确各文书的具体内容和填写顺序;其对行政检查文书中所使用的法律用语和行政用语提出规范要求;其对文书进行规范编号,清晰记录行政执法主体、文种、年份、顺序号等信息,确保每份文书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实现执法工作的全程留痕和责任追究。

  三是遵循客观性。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各类文书应当如实反映行政检查的实际情况,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结果等,不夸大、不缩小、不虚构,为后续的行政处理等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其明确了文书修改规范,对于文书中出现需要修改的情况,要求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确认,确保修改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在笔录中注明修改情况,保持文书整体的客观性和可信度;其涵盖了行政检查的各个环节和要素,做到内容完整、详实,不遗漏重要信息,如《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要求完整记录检查情况和结果,并由被检查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确保检查结果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四是体现时代性。其鼓励探索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等的行政检查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要求,提高行政执法的信息化水平,便于信息存储、共享和管理,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效能。

  三、规范约束行政检查行为

  一是保障行政检查的合法性。例如,《行政检查审批表》要求原则上一事一批,高频、量大的可批量审批但需附详细清单,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检查的启动程序;《行政检查通知书》要在实施检查前出具,明确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的依据、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避免随意执法;《抽样(采样)通知书》规定抽样(采样)物品清单要素由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实际确定,且可在专业技术人员帮助下完成。

  二是维护被检查人合法权益。在《行政检查通知书》中,详细告知被检查人如有执法人员无依据检查、不出示证件等情形有权拒绝;如认为执法人员有利益冲突可申请回避;有权监督检查全过程并投诉举报、获得救济。在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时要求当场交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审阅或宣读后签名确认,被检查人可对笔录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确保其充分参与执法过程,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使执法结果更公正合理。

  三是提升执法效率与公信力。统一文书格式和填写要求,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快速、准确地记录和传达信息,减少因文书不规范、不完整而导致的工作延误和重复劳动,提高执法效率。例如,《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以条目化形式规范填写内容,采用勾选框等方式,便于执法人员快速记录检查情况,让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内容。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是执法过程公开、透明的体现,让被检查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清楚了解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减少误解和猜测,增强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认可,提升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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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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