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海南出台地方性法规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8-2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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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破解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低效检查等突出问题,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全链条规范,让检查在阳光下运行。《条例》从主体、事项、程序三方面筑牢规范根基。在主体资格上,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在法定职责或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职,杜绝越权检查。在检查事项上,所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必须纳入经省政府批准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公开,清单之外无检查,源头遏制任意检查。在检查程序上,日常和专项检查均需事先制定并报批检查计划和方案,明确检查的主体、范围、事项、频次和时限,并要求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确保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是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监管精准性与效能。《条例》推动监管从“粗放”向“精准”转型。全面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评价和行业特点实施差异化措施。对信用优良企业,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优先适用非现场检查;对特殊重点领域,则实行全覆盖严格监管。同时,强力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要求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尽可能合并或联合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为企业减负。此外,全面推行“亮码检查”,企业通过扫码即可全面了解检查详情,强化了对检查行为的社会监督。

  三是最大限度减少干扰,倡导包容审慎监管。“无事不扰”是《条例》的鲜明导向。推广非现场监管,要求能通过非现场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积极倡导采用风险提示、指导帮扶、督促整改等柔性监管方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禁止或放任不管。强调检查与处罚的衔接应“过罚相当”,对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以教育引导和督促整改为主。此外,规定通过数据共享可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并创新性地提出对恶意投诉举报可视情不予检查,依法防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是强化权益保障,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条例》专章规定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强力保障。明确行政检查应遵循法定、规范、适当、文明、审慎的原则,并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十三类严格禁止的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负责人陪同、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违法查封扣押无关财物、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为检查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同时,充分保障企业的知情权、专业人员协助权以及投诉举报权,明确企业对于违反规定的检查有权拒绝,并可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创新,将“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服务理念固化为法律规范,是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益实践,对海南自贸港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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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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