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意见》完善了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意见》对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安排,规定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7〕105号
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就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相关负责同志就《意见》制定和实施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17年9月底,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34万多人,律师事务所2.7万多家。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各类调解活动,注重发挥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技能、相对客观中立、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等工作优势,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一些国家律师主导调解模式不同,我国律师参与调解主要是受邀参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开展的调解工作,律师在参与的广度、深度和积极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包括调解在内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提出了明确要求...【详细】
律师调解:经由“试点=实验”的制度构建
王亚新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调解试点意见”),意味着十余年来一直有律所在探索尝试的律师调解工作正式走上了制度建构的轨道。律师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服务的现象或者社会事实,只要有律师职业就始终存在。不过,律师在制度上站到中立的位置,充当调解人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处理解决纠纷的服务,则是给内容已经相当丰富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再增添一个新的“品种”。而且,与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区别,律师调解自有其特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化将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能够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作出自身独特的贡献...【详细】
律师调解:拓展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渠道
汪世荣
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短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思路,也要求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变社会建设滞后的局面。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社会风俗变革迟缓,社会管理效果不佳,社会矛盾纠纷突发频发,无一不是社会改革滞后的表现。地方政府普遍推行的法官、检察官、警官进社区活动,从国家、政府层面推进社会建设,是外在的措施。社会本身如何发育,社会建设的主渠道如何拓展,从社会内在层面如何采取策略与措施,尚需统筹谋划。只有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发挥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拓展社会建设的渠道,才能收到积极的成效...【详细】
律师调解:多元解纷机制的制度创新
熊跃敏 张润
2017年9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决定在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试点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模式、工作机制及工作保障等内容,对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试点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律师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律师作为调解主体,具有其他调解主体所不可比拟的诸多优势。律师调解制度对拓展律师功能,发挥律师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推动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次制度创新...【详细】
中国律师调解制度的蓝图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调解意见》评述
赵 蕾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10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调解意见》”)。《律师调解意见》通过在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黑龙江、浙江等九个省份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整体思路,通过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健全律师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律师调解工作保障的具体规定,既设定了律师调解试点的“基本动作”,还预设了“备选方案”...【详细】
从诉讼代理人到职业调解人:中国律师职业的新图景
廖永安 王 聪
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中,人们往往将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定位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为赢得诉讼而据理力争,被视为增进对抗而不是促进合作的调解力量。
然而,在今天,如果一名律师仍然只将目光局限于如何为当事人赢得诉讼而不是促进纠纷解决,那么他将可能会失去更为广阔的法律市场。美国杰出调解律师丹尼尔·温斯坦(Daniel Weinstein)直言不讳地指出,守旧派律师总是青睐通过诉讼而不是其他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这种想法就如白垩纪恐龙那样早已过时。在当前形势之下,律师如果不能掌握现代化的、适应性更强的调解技能,增益其所不能,他将无法承担律师的职责,也无法胜任为当事人提供更好法律服务的角色...【详细】
开展律师调解,进一步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侧”改革
——对《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几点认识
王 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就如何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作为有着30年调解工作实践的商事调解组织,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一直非常重视商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聘用了大量的涉外律师作为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我们认为开展律师调解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创新性举措,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2015年12月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办发【2015】60号文件,《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第19条中就提出了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详细】
律师调解:引领、规范与保障
吕红兵
律师参与调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尽职责,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法律服务队伍”主力军的神圣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律师参与调解、健全律师调解制度,提出了要求,提供了遵循,明确了路径,指明了方向。
一、依法性与合议性的衔接
《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基本原则。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详细】
德恒律师创设在线国际商事调解平台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率先在北京等11省市开展试点。《意见》对律师调解工作的模式、机制和保障方面作了深入细致的规定。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入研究并大力推动律师调解工作,以创新“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为中国参加全球治理的法律实践做出了探索...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