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交代才能心安
发布时间:2021-01-18 20:38:19 【我要纠错】 【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没想到,自己的问题这么快就被发现,还是主动交代才能心安。”11月27日,福建省宁化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到县林业局开展案后整改“回头看”,该局有关负责人提到下属单位干部曾某所作检讨时的一番话。

  处分决定宣布后,曾某在支部党员会上剖析了自己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讲述事后主动投案的切实感受,希望大家能引以为鉴,珍惜现在的工作生活,不要因一时贪念而后悔。

  按照三明市开展脱贫攻坚监督工作部署要求,今年4月,治平畲族乡纪委发现已退休的乡林业站干部兼竹业协会出纳曾某违规领取竹山公路扶贫补助款等问题,立即向宁化县纪委监委报告,组织联合专案组展开调查。曾某得知消息后,主动到乡纪委交代自己有关问题,退缴全部所得。

  曾某在乡林业站工作三十多年,也曾经工作勤恳、受到不少好评。2013年,上级财政部门拨付了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竹业协会补助村民竹林山机耕路建设,曾某一时贪念,打起了“小算盘”。

  “随着年龄的增长,放松了党纪国法的学习,工作中也降低了对自己的约束,自己的价值观慢慢出现了偏差。”曾某在检讨书这样写道。

  据调查人员介绍,曾某利用竹业协会出纳工作便利,明知自己不符合竹山公路补助条件,先后两次以其亲属名义违规领取补助款1.2万元,后来为了给儿子购房又以他人预借工程款名义,挪用协会扶贫资金10万元(后归还)。

  “我也知道扶贫专项资金是动不得的,当时急用钱就动了挪用这笔钱的心思。”在挪用专项资金的两个多月里,曾某一直担心被发现,惶惶不可终日。

  曾某2019年9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曾某属于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由监察机关对其监督、调查、处置。

  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鉴于曾某行为涉及扶贫资金,属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虽其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其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被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等。

  根据调查结果,曾某身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廉洁要求,违规领取扶贫专项资金,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错态度较好。8月17日,宁化县监委决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法所得。

  “退休不是避风港。”在处分送达时,曾某感慨道,组织对他宽大处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希望那些有违纪违法的同志,能够早日回头,对自己对家人都是最好的救赎。(福建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赵宇航)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