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堵住翻供的后门
发布时间:2020-07-31 17:34:17 【我要纠错】 【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一些审查调查对象会出现翻供行为,使得作为职务犯罪重要证据种类的言词证据遭受质疑,甚至面临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为提升办案质效,维护纪法严肃性,应堵住翻供的“后门”。笔者认为在审查调查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前预判。翻供往往是有迹象的,大致有四类:在讯问中不断要求给提示,“顺坡下驴”,为以后翻供时指出讯问人员引供诱供做好铺垫;时供时翻,在不同讯问人员面前做不同的供述;精准供述,比如对作案时间和其他细节做超乎寻常的精准描述,然后庭审时拿出自己绝对没有作案时间的客观证据,以说明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屈从”的结果;装病、装崩溃,形成自己被迫做出虚假供述的“证据”。当出现这些迹象时,办案人员应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证质证,从容应对翻供风险。

  二、精准固证。首先,从根本上说讯问工作是思想政治工作,是从党性、人性的角度帮助审查调查对象重构发生蜕变的思想根源,促其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在心服口服状态下,审查调查对象不想翻供就会水到渠成。再者,要依靠纪法专业能力和素养使审查调查对象“不能翻”。一是提高讯问能力,避免出现引供诱供及其他非法取证情况,使突破口供的过程无懈可击;二是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取证,将其细化为若干证据种类去收集,对可能翻供的因素和环节予以查实、固定,还要重视对供述动机方面证据的收集,审查调查对象从“不供”到“供述”,心理的变化天翻地覆,其供述动机不但可以增强法庭对讯问合法性的内心确信,而且可以不断强化审查调查对象配合调查的心理;三是从起诉、辩护、审判的角度去收集、分析证据,提前拾遗补漏,使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辩护,增强检察官、法官对供述的内心确信。

  三、积极应对。面对翻供,应当坚持以证质证的观念,用证据将虚假翻供逐一击破。此外,笔者建议可加大对提供虚假证据,为逃避法律制裁做虚假供述的惩处力度,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陈雷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