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担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为进一步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高日常监督质效,中国纪检监察报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陆续刊发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监督成效持续显现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一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今年前三个季度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成绩单”。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24.9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85.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8.4%;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29.8万人次,占23.9%;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4.8万人次,占3.8%;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4.8万人次,占3.9%。
在去年各项数据指标“高位运行”的基础上,今年前三季度... 【详细】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二
“2019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24.9万人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日通报了2019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85.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8.4%。”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详细】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三
严肃认真履行监督专责机关基本职责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24.9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占比92.3%,运用第三、四种形态占7.7%。这组数据再次印证,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专责机关,不是专门办案机关。数据的背后,反映的是各级纪委监委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在认真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定位向监督聚焦。纪委监委是合署办公的党内监督... 【详细】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四
提能力增质效 做实做细日常监督
“今天,我们就社区超发高龄补贴问题对你们进行谈话,希望你们能正视社区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作风不实问题,认真整改落实。”日前,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第一种形态”教育室,超发高龄补贴的社区工作人员正在接受诫勉谈话,同时学习党纪法规和高龄津贴发放的有关规章制度。一名社区干部在接受谈话后表示,将增强责任意识,细致工作,加强社区相关津贴发放排查,避免错、漏和冒领等现象再次发生。
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详细】
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五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不能”“不想”...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