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戒毒管理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座谈论证基础上,结合山东省戒毒工作实际,联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职能,有力推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更加有力。《办法》修订完善后新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戒毒人员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单独管理、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并对戒毒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投诉、举报和控告处理情况进行受理,有力保障了戒毒人员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守正创新,检察监督执行方式措施更加精准。《办法》通过对戒毒人员案卷档案材料查阅、实地查看康复场所、检察官与戒毒人员开展个别谈话等方式细化检察监督执行方式措施,有利于更好规范监督程序,发挥监督效能,提升检察监督精准度,对完善戒毒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戒毒执法工作规范化运行具有推动作用。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检察监督工作思路理念更加科学。《办法》明确,对巡回检查出的问题线索,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强制隔离戒毒所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切实保障了戒毒警察的文明执法水平。同时,根据山东省“智慧戒毒”建设情况,积极构建检察监督执法平台,合理调整实地巡查频次,真正实现让检察官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