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山西监狱建立证据材料前置审查制度
推进减刑假释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3-12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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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刑罚执行工作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山西省监狱系统着眼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全流程,“抓前端,治未病”,制定并出台关于减刑假释证据材料前置审查工作规定,在推进刑罚执行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上持续发力,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得到全面提升。

  一、强化系统思维,规范前端执法

  树立大执法理念,明确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等都是刑罚执行工作,是减刑假释工作的前端环节,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工作的末端环节,以系统思维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通过前置审查逐级逆向追溯,倒逼前端环节严格管理、规范执法,促进监狱整体工作质量提升。

  二、强化部门协同,确保证据充分

  构建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在监区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前,对拟作为减刑假释证据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初步判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既提高了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规范性,也提高了前端职能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瑕疵处理,实现材料规范

  对前置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材料,区分情况决定能否使用。能够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及时做出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补正但不足以否定材料的证据能力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后予以使用;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依法予以排除或依照相关规定撤销。把“排雷”工作做在了提请减刑假释之前,确保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追溯意识,压实工作责任

  “物勒工名,以考其诚”。所有经过前置审查的材料都由审查人员在原始材料上签字,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加盖公章,并装入减刑假释案卷材料,职能科室在审查完毕后还要出具前置审查意见书,存入监区、刑罚执行科的执法档案,“谁签字,谁负责”,随时追溯,提高了审查人员做好工作的责任心。

  五、强化工作考核,提升审查效能

  加强督导检查,并把前置审查工作纳入了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确保证据前置审查机制的有效实施。通过自我检查、督导检查和集中评查等方式,对各监狱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的前置审查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前置审查工作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减刑假释办案质效明显提高,案件退卷率下降30%,平均办案周期缩短一个月,前置审查的实践成效不断显现。2024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无一例瑕疵案件,实现了“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的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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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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