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艳 通讯员 黄东明
2020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自治区本级各项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制定和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实施意见》完善、细化了《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补贴标准和有关措施,大幅度提高了自治区本级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新增了法律帮助和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规定了具有公职身份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报销。还规定了同一案件有两人以上受援人和跨省、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以及法律援助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的减、免办法和报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