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她”权益 浙江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法治 发布时间:2024-03-1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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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保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把妇女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积极为经济困难妇女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征集并从中择优选出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5个,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抚养等方面问题,对于解决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意义,为更多妇女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指引。

杭州市萧山区

妻子受家暴身心受创 法律援助为她“撑腰”

  章某与男子夏某系夫妻。2018年,章某怀孕三胎期间,夏某时常夜不归宿,不承担家庭责任,还要求章某拿出嫁妆钱替他还债,并经常打骂章某。其中一次为了不被挨打,章某跳进门口小河逃生,虽被救起,但留下了病根。2023年初,夏某与一女性聊不雅之事被章某撞见,双方强烈争执,夏某再次拳脚相向,导致章某腰部骨折。派出所对夏某口头警告,并开具家暴告诫书。

  2023年5月,不堪忍受家暴之苦的章某到萧山区某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咨询,后经章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以代办方式将其法律援助申请提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本案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决定及时予以受理,并指派王律师办理此案。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约见章某,了解情况,倾听诉求,告知救济途径,并向年长的两个孩子了解日常生活和心理状态。在此基础上,指导章某有效收集和整理证据,及时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

  为了保障章某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一周内整理了相关诉讼材料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立案后,王律师又帮助章某向派出所调取了报警记录,向医院调取了诊疗记录,以帮助其充实证据。

  开庭当天,在援助律师和法官的悉心劝导下,双方调解离婚,大女儿由女方抚养,小女儿和儿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因男方存在过错需补偿女方10万元,至此案件顺利完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帮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合法维权案件。本案中,援助律师抓住案件重点,帮助受害妇女快速收集、固定受家暴证据,并及时主动调取出警记录、诊疗记录等,有效化解了家暴案件中因家暴行为隐蔽性导致的取证难风险,促进本案快速圆满办结,使受家暴妇女免于遭受家暴之苦。

  对家暴零容忍,是文明社会共识,更是法律援助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态度。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法律援助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及时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便利、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保障了妇女权利。

德清县

父亲再婚拒抚养 法援化解护成长

  张先生和陈女士育有一女小张,后婚姻破裂离婚,双方约定小张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小张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1000元。离婚后,张先生另组家庭并生育一子。张先生以家庭负担过重为由,从隔三差五逾期支付小张抚养费,到近年来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问题爆发多次冲突,陈女士也因此拒绝张先生探望小张。近两年,因双方关系紧张得不到有效抚养教育等缘故,小张的性格也由活泼开朗变得沉默寡言。无奈之下,陈女士找到了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代为小张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事项,当场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浙江省苕溪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根据陈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第一时间协助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院诉前调解过程中,张先生表示其自身健康状况不太好,收入有限,且小儿子尚年幼,需要其抚养教育,故提出降低小张的抚养费标准。援助律师与张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将小张由于得不到父亲关心爱护而产生的心理变化及学校表现反馈给张先生,激发了张先生对小张的愧疚,唤醒了其对小张的父爱。同时,援助律师也积极与陈女士沟通,希望陈女士从有利于小张接受教育和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积极配合张先生对小张的探望,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张先生一次性补足此前拖欠的抚养费用,并将抚养费标准自每月1000元提高至1600元,直至小张成年;陈女士积极配合张先生对小张的探望。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未成年人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落实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等便民利民政策,第一时间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快速找到问题的切入口,从情理法的角度首先让离异父母认识到生活环境、心理健康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再循循善诱成功地为小张争取了所需的抚养费及与父亲相聚的时间,从而圆满地在诉前化解了矛盾。本案的办案过程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的温情底色,办案结果也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平湖市

离异妇女儿子患重病

法律援助四度助力强制执行抚养费

  金某(女)与苏某(男)于2018年协议离婚,儿子小华(2015年生)随金某生活。2020年6月,小华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重度),紧急住院,多次被下病危通知,治疗花费巨大。期间,苏某仅探望小华两次,并未承担任何医疗费。金某是普通上班族,无力独自承担小华后续医疗费用。无奈之下,金某携小华到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金某母子情况符合请求给付抚养费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当天即指派援助律师。考虑到本案系抚养关系下的医疗费用承担,也为了能尽快帮金某母子要到费用,援助律师希望通过情感调解化解纠纷。援助律师与苏某联系后,多次尝试均未能说服苏某。

  2020年9月,援助律师依法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2020年11月,经援助律师等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已发生的医疗费,苏某承担50%,以后发生的医保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由苏某和金某各承担50%。调解协议签订后,苏某支付了当年应承担的医疗费2.9万余元。

  2021年至2023年,苏某又再三推脱不付医疗费。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情况后,在三年中三次指派援助律师帮金某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4年1月4日,一共帮金某母子成功执行医疗费约1.5万余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抚养费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离异妇女因儿子重病,抚养费索要困难寻求法律援助。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积极履职,持续跟踪案件进度,跨越四年的时间,以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小华健康成长,发挥了法律援助中心保障弱势群体的主体作用。

义乌市

单亲妈妈因交通事故受工伤

法律援助助力维权解难题

  孔某系一名单亲妈妈,就职于义乌某装饰公司。2021年4月,孔某因催讨工程款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4月,因工伤赔偿问题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孔某向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请求工伤事故赔偿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孔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工作人员当即开启妇女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引导孔某办理法律援助所需的全部手续,并指派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程律师承办此案。

  程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孔某了解案件情况,得知孔某因工作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未为孔某缴纳社会保险,而孔某已与交通事故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孔某在调解时放弃了部分自身权利。援助律师提出,因孔某放弃了部分权利,公司对该部分可不承担责任,又由于孔某已就工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已终止案件审理,认为孔某可起诉至法院主张工伤赔偿,经鉴定明确交通事故中侵权方的赔偿金额后,再向公司主张差额部分的赔偿款。援助思路确定后,程律师当即着手代理孔某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鉴定,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补偿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孔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主张,认为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金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按照规定支付差额,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孔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7.8万余元。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妇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孔某作为单亲妈妈,受伤未痊愈无法工作,且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致使整个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因此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第一时间受理并指派律师提供援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案件中存在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援助律师提出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再就差额部分要求公司进行支付,并以此为切入点,为孔某多方收集证据材料,精心准备代理词参与法庭审理,有效维护了孔某的合法权益。

温岭市

单亲妈妈住院期间昏迷不醒

三年法援维权纠纷终得化解

  女子王某患癫痫病30余年,系精神二级残疾,离异后与儿子由亲戚接济生活,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0年8月,王某因情绪激动,被送至温岭市某医院入院治疗,期间因医院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王某精神性癫痫病发作并陷入昏迷,后长期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事发后,医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向。

  2020年12月,王某父亲代其向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援助律师承办。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为受援人整理好相关证据,申请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医院方存在医疗过错,但仅将责任比例确定为30%,判决医院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25.2万余元。王某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援助律师为受援人提出了重新鉴定、增加赔偿比例和数额等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拟定赔偿方案,多次跨县域参与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与调解。历经三年,经过多次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方向王某支付68万元作为本案最终赔偿金额。医院方按协议履行到位,受援人方对援助律师的服务表示非常满意。

  本案是一起残疾妇女遭受医疗事故后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积极维权的典型案例。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王某是精神二级残疾人,符合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本案中,在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责任比例明显不利于受援人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积极争取调查取证,帮助受援人上诉,最终促成了案件在二审阶段的调解,运用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力量,发扬锲而不舍的宝贵精神,成功帮助王某解决了这起处理难度较大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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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佳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