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支付工程款案件胜诉的办案技巧分析

来源: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9-11-0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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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与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四川分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雅项目中的一、二、三、四区玻璃幕墙分包给刘某,约定的合同总价暂定为300万元。

合同签订之后,刘某组织几十个工人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程,刘某与四川分公司在龙潭市经济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下,对于工程总价以及已领款项进行了对账结算,确认刘某总共计领款1745000元,四川分公司尚欠付刘某工程款960000元。

但之后四川分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无法付清后续款项,其负责人赵某某也因为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直接导致经营管理瘫痪,刘某的工程款实现难度可想而知。同时,四川分公司欠付的刘某工程款属于劳务款,即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数量达到了26人,因此该案件实现权益难度较大,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等特征,需要合理合法而又及时有效的处理。

律师援助

2015年9月,刘某及26名农民工到成都市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袁露律师作为承办律师办理本案件。

袁露律师接受指派之后,仔细分析案情,结合相关证据,同时考虑到以26人农民工为申请人主张欠付的工资没有证据支撑的实际情况,最后决定以刘某为原告,起诉四川分公司、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项目业主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总公司向刘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项。

案件在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处理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某总公司为了拖延案情的进程,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裁定驳回之后,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虽然最终裁定驳回,仍由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是耽搁了较长的时间。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只能一方面向刘某及农民工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另一方催促法院,希望能尽量加快案情进展。

第二,某四川分公司和某雅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因此法院的送达工作无法开展,无法及时有效的送达。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每次公告都需要两个月。在此情况下,经过法律分析,律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建议在本案中撤回对某四川分公司和某雅的起诉,仅仅起诉某总公司,这样送达程序方能顺利开展,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也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原告刘某系自然人,本案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此刘某不可能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因此刘某与某四川分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协议。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原告刘某交付的符合质量要求,并已经投入使用,因此双方之间的结算是合法有效的,刘某有权利要求被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本案所涉的工程实际都是由某四川分公司管理,总公司对于工程的情况完全不清楚,并以此抗辩主张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分公司承担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本案中,虽然可能某总公司对于本案所涉的工程不知情,但是其需要对某四川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原告刘某在本案中完全胜诉,并最终通过向某总公司主张权利,于2018年春节之前,拿到了欠付的全部工程款。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谁是受援相对人,且能够顺利履行支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原告刘某交付的符合质量要求,并已经投入使用,因此双方之间的结算是合法有效的,刘某有权利要求被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本案历时两年半的时间,案件的复杂性,受援相对人的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等行为都给办理本案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但本案的农民工工资最终得到了全部的履行,给更多农民工兄弟姐妹重建了对法律的信心,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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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