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病假工资和医疗费该谁负担

来源:深圳法援故事 发布时间:2020-06-2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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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0日,陈某入职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职务为生产组长。陈某在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但科技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8月17日,陈某因身体不舒服,到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检查后诊断为瓣膜性心脏病,被安排住院治疗至2018年8月22日。2019年2月25日,陈某再次病发,到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4月6日。在此期间,陈某共计支付医疗费268004.8元,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所有费用均由陈某自行承担。陈某多次与科技公司协商,希望科技公司能支付医疗费,但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陈某本身收入并不高,巨额的医疗费也是家中多方筹借才凑齐,并且病发后一直无法正常上班,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如果科技公司不支付相关费用,陈某将陷入巨大困境。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为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于2019年4月24日向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法律援助办公室申请法律援助。

接到申请后,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法律援助办公室对陈某的情况进行了解,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陈某符合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即可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玉塘街道法律援助办公室立即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材料,迅速通过了其申请,并指派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张桂雄律师以案件代理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张桂雄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陈某取得联系,并认真听取陈某对案件的陈述。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张桂雄律师向陈某询问科技公司是否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及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等具体问题。张桂雄律师向陈某分析科技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病假工资等行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付相关费用,同时查阅了陈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其指出应准备的补充证据资料。在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后,张桂雄律师及时准备立案材料并提交至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请求公司方应支付医疗费和病假工资等共计290504.8元。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本案,案件于2019年6月1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和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费。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科技公司主张陈某从2018年8月18日起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两个月,因此按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0月13日解除。张桂雄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双方提交的材料,指出陈某病发时已向科技公司申请病假,科技公司提交的《请假单》可以证明该事实,并且科技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中仅需支付陈某三个月的病假工资5280元的主张,进一步证明科技公司确认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科技公司主张2018年10月13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前后矛盾,公司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科技公司应当支付陈某病假期间工资。

针对医疗费诉讼请求,张桂雄律师提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陈某未能通过社保基金报销医疗费,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科技公司应当依法支付陈某的医疗费。

仲裁庭在调查清楚事实、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确认无法调解后决定休庭。

在张桂雄律师和陈某的共同配合下,案件庭前准备较充分,两次庭审效果都较好。2019年7月29日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科技公司支付陈某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病假工资11458.80元和医疗费218098.28元。该仲裁裁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陈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具体而言,涉事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因本案中陈某被诊断为瓣膜性心脏病等病症,所需支付的巨额医疗费对其而言难以承受,通过各方的努力,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深圳市的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劳动力成本和租金成本等成本上涨,大多数企业都在寻求产业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也有部分企业试图通过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这种行为虽然短期内确实降低了经营成本,但却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而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不可避免地仍将发生,对此,张桂雄律师说,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希望能以实际行动来承担一个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当然,我们相信通过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等多方努力,在做好企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共享改革开放的红利。

(执笔:张桂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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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