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当按照标准支付补贴,每件最低补助800元。
(一)跨市、县(市、区)办案、案情特别复杂、差旅费开支较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补贴。
(二)办理人数众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可结合案件实际按照受援人数相应折算。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或上门服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含涉及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执行案件、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上述办案补贴指导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法律援助需求,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本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并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本级财政经费保障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四、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五、各地司法行政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地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加强经费保障。今后,省司法厅、省财政厅不再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导标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司援[20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