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1-01-2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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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6〕28号)以及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精神,指导各地合理制定和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促进我区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四)法律咨询;

(五)代拟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法律援助补贴范围中,第(一)(二)(五)项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第(三)项一般按工作日计算,承办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的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计算;第(四)项按工作日计算。

三、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和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四、自治区本级办案补贴标准如下:

(一)普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自治区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200—3750元;跨自治区办案的,每件补贴2250—4500元。

普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自治区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500—3750元;跨自治区办案的,每件补贴2250—4500元。

同一案件有2名及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名受援人的,补贴增加200元,但每件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8000元。

(二)经法律援助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跨自治区案件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可以适当增加补贴,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该类案件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补贴。

五、自治区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每人每天补贴300—500元。

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计算。值班律师未开展会见、阅卷的,按工作日计算,每人每天补贴300—500元;实际开展了会见、阅卷的,按件计算,每件补贴200元,同一名值班律师当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所领取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六、自治区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在司法行政服务窗口提供法律咨询的,每人每天补贴400元。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当事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每件补贴300— 700元。

七、自治区本级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依法依规享受减免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报销,但最高报销额度翻译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公证费一般不超过700元,鉴定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情况特殊、案情复杂,需要在最高额度以上报销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的,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后发放。

八、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材料,申领补贴。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收到法律援助补贴后,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法律援助补贴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

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探索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相关标准,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九、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更换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补贴可减半支付或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的金额支付。

十、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四)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五)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十一、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十二、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按中央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共同制定本市(含县、辖区)具体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于补贴标准正式出台后1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备案。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法律帮助补贴按有关规定纳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范围,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予以统筹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当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2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桂财行〔2013〕5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