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值班律师参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的实施意见

来源: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20-03-16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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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或者在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二条 值班律师可以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值班方式可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的方式或各种方式相结合。

省、市(州)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本辖区内统筹调配值班律师资源,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

第三条 值班律师的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二)提供程序适用的建议;

(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一般现场见证。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现场见证的,可以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见证。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提前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帮助通知书。
    法律帮助通知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被羁押的地点以及办案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第七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值班律师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值班律师补贴纳入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发放。

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争取法律援助经费支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值班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值班律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共同推进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的工作。

本意见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省、市(州)、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市(州)、县(区),由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司法局内设科(股)履行本意见中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联合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