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今年中央财政首次安排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由财政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使用和管理此专款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就严格执行《暂行办法》,规范有效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紧落实“三项标准”,为规范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提供可操作的依据
《条例》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简称“三项标准”),《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的分工方案〉的工作安排》明确要求,推动各省(区、市)今年内完成“三项标准”的制定。没有明确的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缺乏可操作的依据。《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两个月内将专款下拨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这个要求,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务必出台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才能保证各地方顺利执行《暂行办法》,按期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否则,不仅影响到此项专款的使用,而且将直接影响到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各省(区、市)应根据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增加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使现有的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使用,适当地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尽可能多地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尽快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推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暂行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将中央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结合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下拨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上级补助的法律援助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和各种渠道等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已率先建立补助地方法律援助专款,对经济困难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抓住中央下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有利时机,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落实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政府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财政支持体系,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大办案力度,力争办案数量稳步上升,提高办案质量,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最大使用效益
办案经费的保障程度,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央补助资金的下拨,加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逐步到位,基层法律援助经费紧张的状况将在相当程度上得以缓解,为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多办案,办高质量案件提供了基本的财政保障。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其中,法律援助办案量是确定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重要因素,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时也要以此为基础,以鼓励地方多办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办案数量的多少和办案质量的高低作为评判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成效的主要指标,可以根据法律援助经费增加的额度,测算出应当相应增加的办案数量,并通过有效的组织实施加以落实。各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调动并合理分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可利用的人力资源,尽可能多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保证办案质量。在没有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缺少的地方,司法局要确定专人负责,有效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用足用好现有的财力,促进法律援助经费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司法部将会同财政部选择一些接受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进行跟踪检査,了解专款使用情况。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责任,检査范围要具体到每一接受专款的县(区),检査内容应按照已有的工作规范性要求,尽可能具体、量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时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情況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
各地发现专款分配、使用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