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赵大程:坚持和发扬五种精神 履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3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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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大程:坚持和发扬五种精神 认真履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职责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处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重要时期。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新形势下,司法考试工作改革、发展和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对此,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政策准备和工作准备。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在于形成上下贯通、步调一致的工作组织体系,培养政治强、专业精、作风硬的优秀司法考试管理队伍。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比较重视这个问题,注意不断完善司法考试工作体系,加强司法考试队伍建设,形成了特有的工作精神,为顺利建立司法考试制度,为顺利组织年度司法考试工作奠定了较好的组织基础。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考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几年来形成的好做法加以系统概括,有必要对司法考试工作队伍特有的工作精神加以总结提炼,有必要坚持和发扬这些精神,确保司法考试工作继续得以顺利推进和发展。今天,我就这些年来司法考试工作形成了什么样的精神,这些精神产生了什么作用,做好司法考试工作如何坚持和发扬这些精神,讲五点意见。

  一、始终坚持着眼大局、积极实践的进取精神,是做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基本立足点

  着眼大局、积极实践,是任何一项工作在党和国家整体事业发展中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任何工作都是全局的组成部分,就像一部机器,每一个零部件的设置要从整台机器着眼,要为整台机器的运转服务。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现在全国各行各业都在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大局开展工作,司法考试工作也必须着眼和服务这个大局。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实施以来,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不断探索,积极实践,创设了一套司法考试工作模式和管理机制,成功组织了六次司法考试,为法律职业队伍选拔了19.3万余名合格的高素质人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和国家正确决策和领导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上上下下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创设的工作制度着眼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局,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大局,着眼于中国国情的大局,因此它就能较好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服务,自身也就能显示较强的生命力。着眼大局是工作履责的基本立足点,积极实践是服务大局的具体表现。始终坚持着眼大局、积极实践的进取精神,是做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基本立足点。离开或偏离了这个立足点,司法考试工作将一事无成。上述思想认识的形成发展以及实践成果来之不易,需要我们特别珍惜。

  始终坚持着眼大局、积极实践的进取精神,就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必须关注大事,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国家改革发展总体部署。党的十七大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战略性部署,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这些都对司法考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考试工作要全面了解和深刻理解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密切关注国家大事,了解和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着眼于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着眼于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服务,着眼于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提供法律人才服务,并以此来谋划司法考试工作。第二,必须围绕大局研究安排司法考试工作。懂得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责任。只有把本职工作干好,把自身职责履行好,把职能作用发挥好,才能真正为大局服务好。司法考试工作要服务大局,就要结合自身职责,切实找准工作的着眼点和切入点。在制度建设方面,司法考试工作要加快制度建设步伐,严格依法行政,实行规范运作、严格管理。在改进完善措施方面,司法考试工作的近期政策和长远政策要服从服务于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从服务于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努力为国家法治建设选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努力为实现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在组织实施年度考试方面,司法考试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维护司法考试的正常秩序,维护司法考试制度的公信力。第三,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大局意识。大局意识不仅是观念,更应该是行动。在司法考试工作中要时时处处体现大局意识。司法考试工作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出台每一项政策,采取每一项措施,实施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服从全局、服务大局;都要认真谋划、通盘考虑;都要权衡利弊、慎重行事。

  二、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创业精神,是做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前进动力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事业新局面的一大法宝,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只有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才能更好地推进工作和发展事业。

  从2001年到今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始创立到不断改进完善的发展过程。在没有成规的情况下,同志们坚持解放思想、迎难而上,积极探索司法考试的制度框架和工作途径,大胆实践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和管理机制,发挥了集体智慧,体现了首创精神。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司法考试工作组织机构相对健全,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实施程序基本成型,逐步进入了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没有思想的解放,没有大胆的创新,就没有今天司法考试工作的良好局面。

  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创业精神,应当明确以下三点:第一,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司法考试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司法考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确保中央的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在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第二,注重坚持调查研究。江泽民同志指出,坚持做好调查研究这篇大文章,是我们的谋事之基,成事之道。解放思想不是“空中楼阁”,更不是纸上谈兵,不注重调查研究,不尊重客观实际,不重视中国国情,解放思想就失去了基础,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做好司法考试工作一定要真正学会并灵活运用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长期坚持,必有收益。除日常工作外,同志们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改进完善司法考试制度问题的研究,努力在实践中寻找答案、破解难题,创造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思路并及时转化为工作成果。第三,保持谦虚谨慎的思想作风。这些年来,司法考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矛盾,我们要改进、要完善、要加强的工作很多、任务很重。在前进发展的道路上,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自满自足,更不能固步自封。新形势下,我们一定要不褪创业本色,不减奋斗精神,永远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在新的工作起点上不断解放思想,再创工作业绩。

  三、始终坚持严谨缜密、细致认真的敬业精神,是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核心要求

  从事任何一项工作,严谨、细致都是必须达到的要求。“严”,意味着不放松要求,不放过小事,不放过问题;“严”体现于标准的缜密,要求的严密,程序的精密;严出于细,严格体现在细节中。老子曾说,天下大事必做于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说细节决定命运,细节决定成败的原因。

  司法考试工作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形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并将“严”、“细”的要求努力贯彻落实到考试组织实施的各个方面。同志们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的有关规章和办法,努力发扬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由于我们注意形成这种敬业精神,保证了年度司法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也形成了司法考试工作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司法考试工作,中央领导关心,社会大众关注,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组织工作千头万绪,环环相扣,容不得半点疏忽和大意,必须形成和保持严谨缜密、细致认真的敬业精神。

  始终坚持严谨缜密、细致认真的敬业精神,应当做到以下二点:第一,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要做到严谨细致。出台规定,制定政策,是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涉及工作全局的重要环节,事关考试成败。因此,我们每出台一项政策,都要反复论证,充分研究,尽可能避免出现因决策失误而造成工作被动,更不能出现因政策偏差而引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问题。第二,执行政策和规章制度要做到严格细致。按照系统论的方法,执行环节是制定环节的继续。制定环节的作用要靠执行环节来体现、来落实、来保障。因此,严谨缜密、细致认真的敬业精神,不仅要体现在制定司法考试工作政策和规章制度的环节,而且要体现到执行司法考试政策和规章制度的环节。要切实增强司法考试工作的执行意识,通过加强力量配备和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每一名从事司法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同志的敬业意识和守职观念,使司法考试的严谨细致精神体现在每一项工作中,体现在每一位同志的身上,保证司法考试政策和规章制度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这样,才能为每一次司法考试的顺利举行打下坚实的组织实施基础。

  四、始终坚持科学规范、讲求实效的务实精神,是我们做好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指出,要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行政管理要体现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科学管理,重在掌握规律,按规律办事,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规范管理,重在守规则、讲程序,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让制度在组织管理中发挥基础作用。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前提就是从实际出发,讲求实际效果和工作效益。

  这些年来,司法考试工作坚持走科学化、规范化之路,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在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有5部国家法律涉及司法考试有关问题,有4部部颁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和3部工作规程类文件对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范,共同构成了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基本覆盖了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司法考试工作是为政法工作选拔合格人才的工作,其自身工作的性质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都决定了司法考试工作必须注重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始终坚持科学规范、讲求实效的务实精神,就应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进一步提高政策科学化水平。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需要出发,同时兼收并蓄,吸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科学制定政策;要加强部门协调力度,了解掌握其他部门的意见和需要;要及时搜集政策执行过程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必要的政策宣传和指导,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当进行政策调整。第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针对新情况制定必要的新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原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实施细则和具体执行办法,以保障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更加科学规范,不断提高司法考试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这项工作要作为各级考试机构考前准备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常规管理,确保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政策规定,更好地指导实践。第三,确保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政策制订,制度建设,重在落实。要组织从事司法考试管理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理解和领会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能力,养成良好作风。司法考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全系统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必须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必须确保政令畅通,在组织实施年度司法考试工作时,要真正做到全国“一盘棋”、一个声音和一个步调。对此,大家在思想认识上要非常明确,要通过各自的努力,确保全国司法考试的政策和制度在各省(区、市)统一贯彻、切实执行。

  五、始终坚持严肃纪律、保守秘密的自觉精神,是做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必然要求

  保守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毛泽东同志讲过,“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九分半不行,九分九也不行,非十分不可。”新形势下,安全保密工作更是被列入各个保密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司法考试是一项全程涉密、安全保密要求极高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这就决定了司法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这些年来,司法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既有可以总结推广的好经验,也有使人警醒的沉痛教训。安全保密工作做不好,司法考试工作就像是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和行驶在风浪中的小船,随时都有可能倾覆。司法考试工作涉密信息多,涉密级别高,一旦发生失泄密问题,不仅造成工作被动,还会波及社会,影响长远,直接危及司法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始终坚持严肃纪律、保守秘密的自觉精神,必须着重强调以下三条:第一,树立强烈的保密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当前,社会情况日益复杂,窃密与反窃密斗争的形势愈加严峻。由于司法考试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社会上总有人企图通过提前获取考试信息,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散布不实消息、窃取工作信息,扰乱工作秩序,司法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形势非常严峻。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加强戒备,彻底消除保密与己关系不大的思想和麻痹大意的情绪,时时处处警钟长鸣,始终绷紧安全保密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第二,实施全程、“无缝”保密安排,确保安全保密措施落到实处。安全保密工作无小事。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因工作时段和环节差异而实行不同的密级管理,必须消除每个时段的隐患,消灭每个环节的死角,绝对不允许出现密级管理失控、程序衔接失位的情况,重点要做好工作衔接的全程监控和及时整改。第三,增强技防人防手段,为安全保密工作提供科技和人力保障。加强安全保密工作,要切实提高运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按照司法部和当地保密部门的要求,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大投入,加快改造,确保安全保密措施和技术手段,与保密规定的要求相适应、相匹配。同时,要严把涉密人员入口关,严格选人用人标准,搞好岗前培训,配齐配足工作人员。把司法考试安全保密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始终抓紧抓细抓实。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是一项重要、特殊的工作,更是一项崇高、伟大的事业,事关广大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政法队伍建设,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同志们应当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理解好、保持好、发扬好我们业已形成的宝贵精神,艰苦奋斗,恪尽职守,确保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推动司法考试制度不断改革发展,努力选拔更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注:本文是赵大程副部长5月6日在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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