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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6-0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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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法学类”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类”,其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7个专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考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获得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考籍)的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获得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并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及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1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要求,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scse.edu.cn)。《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考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1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对于报名人员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查询不到的,需要报名人员承诺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放宽政策

  1.报名时户籍在司法部确定的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2021-2025年,四川省共77个县(县级市、区)为放宽条件地方,包括:米易县、盐边县、叙永县、古蔺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嘉陵区、南部县、仪陇县、阆中市、屏山县、广安区、宣汉县、开江县、万源市、巴州区、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马尔康市、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西昌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2.符合放宽政策的报名人员,应在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也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3.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报考,但不可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原则上无需再次报考。

  (四)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合格成绩在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21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

  (五)报名人员应选择使用汉文试卷参加考试,也可以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使用同一语言文字试卷参加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选择使用简体汉字或者繁体汉字填报本人信息和答题。

  四川省不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点考场。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需在设置相应考点考场的考区报名。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

  二、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0日0时至6月24日18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上传户口簿照片应当清晰完整,内容可辨认。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参照报名系统提供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上传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

  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衣着端庄。不得佩戴粗框眼镜遮挡眼睛或佩戴首饰,不得着制式服装,不得上传全身照、半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手机自拍照等,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拉伸等PS制作。

  上传的照片将作为考生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考试期间,照片将与考生进行人像比对,上传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会影响身份核验。请务必按要求上传,并妥善保管。

  在报名期间上传的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又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更新并通过确认的,将无法完成报名。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行承担。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区考点设置

  1.全省21个市(州)全部设置为计算机化考试考区。

  2.因疫情防控,为减少人员跨区流动,避免疫情变化影响参考,请考生就近选择考区报名参考。

  部分考区机位数量有限,机位先报先得,以报名交费成功为准。报名人数达到该考区机位上限时,请选择省内其他考区报考。

  (四)考试内容与科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五)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全省各考区全部实行两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报考人数、防疫需要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9月11日、9月12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考试批次和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1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2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2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六)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9月1日至9月1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七)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9月23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1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1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省司法厅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1年在我省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的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司法厅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考区考点设置

  全省21个市(州)除设置纸笔考试集中考区外,其他全部设置为计算机化考试考区或计算机化考试合并考区。

  (三)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 17日。

  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港澳地区应试人员可以选择使用仓颉输入法和速成输入法,应试人员使用其中一种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五)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12日至16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司法部于11月30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考试费

  (一)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和《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8〕43号),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部门确认,四川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收费标准为122元/人,主观题考试的收费标准为70元/人。

  (二)交费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使用已开通的支付宝帐户,按照网上支付流程完成交费。报名人员只有交纳考试费后报名才完成。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并可打印报名凭证。

  (三)交费时间

  1.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6月28日18时。

  2.主观题考试网上交费起止时间以主观题考试报名公告为准。

  (四)交费提示

  1.报名人员在交纳客观题考试的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导致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2.报名人员登陆系统点击在线支付按键后,系统自动为报名人员分配机位,并开始锁定,在60分钟内完成交费的,即核定机位,完成报名。超过60分钟未完成交费的,系统将释放锁定的机位。

  3.报名人员需考试费发票的,请于2021年10月18日至12月31日(限工作日)凭本人身份证和报名凭证到四川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领取(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

  五、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我省公告的要求办理有关报名事项,在我省设置的考区考点参加考试。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取方式等事项,与内地(大陆)报名人员相同。

  六、考试要求和纪律

  (一)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上规定的文具外,应试人员不得携带其他自备文具、耳机、计算器及各类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携带的手机经查验健康码后必须存放在考场外指定位置。

  (二)全省各考点全部使用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身份查验和人像比对,所有应试人员须进行人脸拍照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扫描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考场。为避免拥堵,应试人员应当按照本考区司法行政机关通知的时间提前到达考场,自觉配合有关验证,按序入场。

  (三)考试过程中,如遇无法登录、信息有误、考机或网络故障,以及身体不适等异常情况,应试人员应立即在座位上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在等待处理过程中,请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及影响其他考生考试。因自行处置影响考试成绩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四)草稿纸统一配发,应试人员不得自行携带和带离考场。

  (五)所有考场将使用高清视频监控全程录音录像,以及金属探测仪、无线电监测等多种防作弊设备,请应试人员诚信参考,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六)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及时关注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公告、通知,自觉配合做好安全查验检测、信息情况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

  七、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

  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1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宜

  (一)报名人员务必牢记报名时设置的登陆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等操作。

  (二)报名人员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务必内容清晰完整,能够准确识别面部特征以及相关信息(彩色、黑白打印均可)。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有效期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现场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费和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对现役军人相关信息进行统一核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四)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六)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四川省司法厅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和司法部安排,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八)本公告在司法部官网、四川省司法厅官网、12348四川法网、四川司法微信公众号发布。

  九、政策咨询

  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可登陆司法部、四川省司法厅网站查询,或在工作时间向各市(州)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咨询。

  1.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青羊区柿子巷11号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楼)

  咨询电话:028-86262078、86249670

  2.自贡市司法局(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9号自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13-8618619

  3.攀枝花市司法局(攀枝花市东区佳联路5号)

  咨询电话:0812-3337174

  4.泸州市司法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1号)

  咨询电话:0830-3196937

  5.德阳市司法局(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德阳市政务中心1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31窗口)

  咨询电话:0838-2508130

  6.绵阳市司法局(绵阳市科创园区集中办公区5号楼西楼)

  咨询电话:0816-2266162、2265212

  7.广元市司法局(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大道15号)

  咨询电话:0839-3229353

  8.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68号)

  咨询电话:0825-2220273

  9.内江市司法局(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玉环巷55号)

  咨询电话:0832-2027807

  10.乐山市司法局(乐山市龙游路西段205号)

  咨询电话:0833-2558346、2558348

  11.南充市司法局(南充市顺庆区北湖巷89号)

  咨询电话:0817-5258955、2263801

  12.宜宾市司法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西沿线龙金庙街1号)

  咨询电话:0831-8226936

  13.广安市司法局(广安市思源大道53号)

  咨询电话:0826-2392199

  14.达州市司法局(达州市西外永兴路2号)

  咨询电话:0818-2123763

  15.巴中市司法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440号)

  咨询电话:0827-5280120

  16.雅安市司法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咨询电话:0835-2239709

  17.眉山市司法局(眉山市东坡区岷东新区富牛大道与彭山路口交汇处东南角)

  咨询电话:028-38186106

  18.资阳市司法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天台路368号)

  咨询电话:028-26110193

  19.阿坝州司法局(马尔康市达尔玛街167号)

  咨询电话:0837-2821135

  20.甘孜州司法局(康定市炉城镇木雅路一段961号)

  咨询电话:0836-2811350

  21.凉山州司法局(西昌市春苑路27号)

  咨询电话:0834-2172563

  22.四川省司法厅(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

  咨询电话:028-86756796、86751097、86754397

  四川省司法厅

  2021年6月1日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