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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502035627号
李豫黔
海德智库刑事执行法治论坛2021年第三期"减刑假释适用问题与改革建议"于2021年2月8日在腾讯视频会议举办,我作为点评专家出席了会议。
会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劳佳琦副教授就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联动改革的执行专题作了主题发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三位副处长就减刑假释和刑事执行工作及其建议作了发言。我认为讲得都很好,很受启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囯监犾工作及其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有力有效地保障了监狱和社会的安全,成功地改造了绝大多数罪犯,狱内罪犯脱逃率越来越低,近两年全国监狱罪犯脱逃数为零,这是新中国70年来中国监狱罕见的成就,创造了奇迹,我国监狱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监狱。北京监狱系统保持持续近三十年的监狱安全稳定,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人员的重新犯罪始终保持在世界上最低的水平。同时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减刑、假释工作成绩也是主要的。但客观清醒的看,监狱执法中仍然发生了云南孙小果、北京郭文思等极少数有关减刑腐败的重大案件,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也绝不能容忍,必须坚决整治。因此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痛定思痛,查漏洞,究原因,严追责,补短板,配合有关部门严惩司法腐败分子,这完全是正确的。但要彻底解决减刑假释及其腐败问题,必须按照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并要紧扣实际,深挖根源并有的放矢地提出综合治理对策。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法甚至收受贿赂腐败犯罪发生的原因:一是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二是法治意识淡薄,有权任性;三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四是执法不标准、不规范、不严格,严格依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做到位;五是监督体系不完备。甚至存在监督不科学不规范的地方,从某方面而言也反映刑事执行检察、纪检监察监督的工作不力和监督失察;六是责任体系不完善,权力分工与监督流于形式,责任不明确,追责不规范;七是执法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法律素养不够,本领不足;八是执法保障还不够有力,有的执法司法人员难以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同时在责任分工和权力监督上有漏洞,客观上难以做到不敢不能不愿的"三不"反腐倡廉的基本理念与要求。应当讲反腐败工作永远在路上!
如何解决上述面临的问题,提供决策参考的建议有哪些呢?我认为:
首先,应当全面客观的评价减刑、假释制度。不能因为出现了孙小果、郭文思案就完全否定减刑假释的功能作用甚至想废除减刑假释制度,必须客观、理性的分析认识我国减刑、假释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重大作用以及世界各国监狱矫正罪犯发展的趋势。要充分认识到减刑、假释的激励教育作用和降低行刑成本和调控监管场所容积等重大功能作用,应当在不断改革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坚持适用减刑、假释制度,用好减刑、假释制度,促进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其次,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减刑、假释改革的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2014]5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和中央政法机关各部门出台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具体内容、执法要求,严格依法做好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使反腐倡廉的法治精神和政策目标落实到位。
再次,要注重顶层设计,制度安排,统一认识,将刑罚执行改革进行到底。为此,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工作,特提出改革减刑、假释的十二条建议:
一是要上下努力下决心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关于“健全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要求和目标。研究制定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典》,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构成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
二是认真研判并逐步取消人民法院等部门单方面和人为对减刑假释作出的不太科学合理的限制性、比例性等规定;
三是有关刑罚执行及其变更制度的司法解释,应充分征求监狱社区矫正等刑事执行机关的意见,涉及监狱、社区矫正、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执法问题应达成共识,共同下发文件作出规定,最好是通过立法机关或者是中央政法委统一规范、统一要求、统一执行;
四是加大推进"限制减刑,扩大假释"刑事政策的落实力度,主张现行法律制度下逐步将假释扩大到5%以上,同时要研究修改现行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加大扩大假释力度,逐步将假释率提高到20%、30%以上。从长远来看,应当要严控减刑,认同并建议将减刑期纳入假释考验期,提出多数罪犯改造的路径都应当通过假释逐步融入社会,以实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标;
五是不断改革与完善假释制度。取消刑法绝对禁止对罪犯假释的制度,变为严格限制重点罪犯的假释。从法律上淡化"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假释实质条件。创立法定假释和裁定假释制度。对个案特别例外的罪犯的特殊假释制度;
六是认同并建议假释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转变为假释综合委员会行使;
七是不断推进监狱自身改革与发展。客观分析我国监狱的制度优势,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实现监狱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推进监狱的分级分类建设,增设半开放和开放监狱,实行累进处遇,与假释及其社区矫正制度衔接配套;
八是注重被害人在减刑假释制度适用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权益保障;
九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的要求,构建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互为监督制约的良善法治体系。促进监狱与公安检察法院社区矫正等机关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分工及其运行机制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关系;
十是改革刑事执行尤其是监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依法办案就应当免除罪犯出狱后再犯罪的追责,打消顾虑,轻装上阵,让他们放心大胆地适用减刑假释制度,真正实现尽职免责、渎职追责;
十一是大力总结刑罚执行工作的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及时表彰单位和个人,提升士气,树立正气、树立形象;
十二是注重加强刑罚执行尤其是刑罚变更执行的理论研究工作,为政策制定和立法编纂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