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3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范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2018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就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作出明确部署和要求。为做好上述两个文件在气象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qxjfgs@cma.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
中国气象局
2019年4月17日
相关稿件: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