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为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办法,基于外交工作实践,外交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外交部网站(网址:www.mfa.gov.cn),进入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看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外交部礼宾司综合处(邮编:100701),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bs_zhc@mfa.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
外 交 部
2021年12月27日
相关稿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