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的又一重要进展,对推进当地以至全国的服务业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决定》发布的背景
2015年5月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开展为期3年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并相应发布了《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试点开展两年多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优化首都功能、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部署,聚焦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六大重点领域,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配套支撑体系,以开放促改革、优环境,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总体方案》确定的141项试点任务已完成91%,形成了58项全国首创或效果最优的创新举措。
为了将试点向纵深推进,2017年6月25日,国务院又批复了《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深化方案》),同意在试点期内面向北京市推出新一轮深化试点措施,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进行改革开放探索。此次国务院发布《决定》,即是对《深化方案》中有关放宽外资准入工作安排的进一步落实。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明确,自《决定》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部分由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从而为外资在相应领域的投资经营创造了条件:
如在文化艺术业,调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有关限制性规定,允许外商在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的限制。在银行业,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有关资质要求,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在航空运输业,调整《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22项规定,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决定》同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这就从具体操作层面,统筹安排了各方面的工作,保证了相关开放措施的落地实施。
三、《决定》的重要意义
扩大服务业开放,是中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立足当地服务业发展的先行优势,着力打造国家服务业开放的窗口,现已成相关领域工作的又一亮点。此次《决定》的发布,为北京市新一轮扩大开放措施落地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北京市进一步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优化顶层设计、加快培育服务业国际经济合作的新优势将发挥积极作用。
可以预料,由此形成的改革试点经验,将能够为全国各地落实党的十九大“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部署,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益的借鉴。国内外的企业也将在此过程中享受到更多开放发展的红利,迈向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