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研究员 谭中和
社会保险是我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将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全过程。近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向法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向着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和法治基础。对于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在社会保险经办事务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优质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经办涉及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各项待遇核定和支付,以及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等诸多环节和事项,关系到每一个参保单位、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社会保险经办的方方面面: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更精简。《条例》充分总结各地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成功经验、先进理念,切实把提升参保群众服务体验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应减尽减”的原则,压减各类证明材料。如取消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提供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提供的工伤认定结论等证明材料。同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切实杜绝要求提供无谓证明材料现象。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事务办理时限更明确。《条例》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如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手工报销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同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效率。
三是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更便捷。定期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享受待遇资格进行核查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做法。目前,实践中已全面取消传统的集中认证方式,构建了以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现场就能完成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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