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先进专利制度构建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2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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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银良 

  我国专利法于1984年通过、1985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经走过38年岁月。专利法历经四次修正,我国专利制度从无到有,再到基本完善。而随着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于2020年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实施,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于近期颁布和实施,我国专利制度业迈入更为先进的专利制度建设时期。尤其是,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历经深入调研与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最终采取的方案具有合理性,值得肯定。 

  第一,关于专利申请、审查、无效等确权程序的完善,其中既包括程序改进,也包括规则完善。具体增加或改进的措施或规则包括:电子申请形式确认;简化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求;新颖性丧失例外;优先权规则;延迟审查;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处置等。改进的方向是既提高专利申请、审查等确权程序效率,又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当功能。 

  第二,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保护方面,既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要求以及关于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条件等,也增加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使之符合《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并与相关的国际申请程序相衔接。 

  第三,增加或改进关于专利转化应用方面的措施,既包括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也包括细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等规定,淡化管理色彩,增强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 

  第四,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最引人关注的修改包括第42条关于两种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规定以及第76条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规定。这些制度并非出自WTO的TRIPS协议要求,而是属于典型的TRIPS+水平,这些规定也一定程度上让我国专利法进入世界先进专利制度行列。近期通过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两种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予以细化,为其运行奠定规范基础。 

  第一种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专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延迟补偿,旨在弥补不合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延迟。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79条对于相关程序及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专利审查期限补偿源自美国专利法,它原规定专利保护期是自授权之日起算17年,后来为与TRIPS协议相一致改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算20年,为保障专利权人仍享有17年的专利权期限,遂规定最长专利审查期限,对于专利局的不合理延迟给予补偿。后来该制度被其他国家借鉴,但在世界范围内实施该制度的国家并不多,它仍属于较为先进的专利授权制度,其目的既包括保证专利权人享有足够时间的专利权,也包括促进维护专利审查效率。 

  第二种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专利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药品(新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补偿,旨在弥补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所占用的时间。该制度也源自美国专利法,是其药品专利制度组成部分,其后被不少发达国家所借鉴。多数种类的产品专利或方法专利,技术成熟后就可用于生产与销售,但药品需要先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安全性与有效性等,在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许可其生产与销售后,发明人或专利权人才可生产与销售,该审批时间可实质缩短药品专利保护期,使药品专利激励创新的效果降低,而药品发明又因为其高投资与高风险又特别需要专利权保护,专利法因此决定对于新药发明专利因药监部门的审评与审批时间给予补偿,但最长不超过5年,藉此平衡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该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与我国专利法第75条第5项规定的博拉例外相对应:该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主要有利于保护新药发明专利,而博拉例外则主要有利于仿制药的仿制程序。两者分别激励新药发明人和仿制药经营者。 

  我国专利法第76条规定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属于鼓励药品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经营者尽早解决可能的药品专利侵权纠纷的制度。由于该制度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未具体规定此事项。综合来看,针对较为特殊的药品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已有博拉例外、新药发明专利保护期延长、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较为全面的制度安排。这也是我国专利制度进入世界先进专利制度之列的又一证明。 

  自人类社会工业化时代以来,专利制度已被证明是有效的创新激励制度,对于科技、产业、经济与社会都有积极促进效果。专利法需为符合条件的创新成果赋予专利权,激励创新主体持续创新,因此需科学、合理安排专利权的取得、管理、使用与保护等制度。同时,还需注重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市场垄断权与自由竞争等平衡,如此才可能产生较好的创新激励效果。很多研究者以及产业界人士强调我国创新活动不够活跃,创新成果不够理想,但应理解阻碍创新的原因到底源自何处。目前我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还需要在思维、知识、信息、表达、转化等各方面共同努力。 

  综上,随着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以及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在立法层面,我国专利制度已经进入世界先进专利制度行列。但具体实施效果,还需执法和司法的配合,尤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如此才可能产生较好的创新激励效果。 

  相关链接: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全文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 

  专家解读 | 李顺德: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概览 

  专家解读 | 崔国斌: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改要点评述 

  专家解读 | ​唐素琴: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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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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