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 段晓光
近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全面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具体、清晰、可操作的制度依据。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在矿业权出让、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作出了重大制度安排。《条例》对矿产资源法确立的重要制度作进一步细化,推动矿产资源依法开发、节约利用,有力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一是强化全链条管理,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规范。《条例》将矿业权出让、勘查开采、储量管理、矿业用地、生态修复、闭坑退出等环节统筹起来,推动矿产资源管理从“审批监管”向“全过程监管”转变,有利于压实矿业权人依法开采、节约利用、安全生产和生态修复责任,也有利于管理部门形成事前、事中、事后贯通的监管闭环。
二是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提升资源配置公开公平水平。矿业权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基础。矿业权怎么出让、谁来取得、通过什么程序取得,直接关系资源配置效率和矿业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细化矿业权出让计划、出让范围、出让条件、出让权限、出让程序和出让方式,这些规定契合“净矿出让”改革方向,即在出让前把资源、用地、生态、规划、权益关系等条件尽可能查清楚、说明白,减少取得矿业权后的不确定性,避免企业拿到矿业权后仍面临“矿能不能采、地能不能用、手续能不能办”的难题,有利于推动矿业权出让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增强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战略性矿产资源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也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电力、交通、通信、新能源汽车等都离不开矿产资源支撑。《条例》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根据经济发展、国家安全、资源禀赋、对外依存度、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等因素,科学确定并动态调整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通过动态目录管理和保护性开采,可以更好统筹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防止重要资源无序开发、低效利用和过度消耗。山西的煤炭、煤层气、铝土矿等资源长期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条例》的实施将推动山西在国家资源安全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是健全储备和应急制度,让资源保障更有底气。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能力建设是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的关键。《条例》进一步完善产品储备、产能储备、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强化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产品储备可以应对短期供应紧张,产能储备在关键时刻能够恢复或扩大生产,产地储备则是对重要资源地进行保护,确保需要时能够保障资源底线需求。三类储备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形成更加稳固、更有梯次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山西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在能源资源保供中承担重要责任,《条例》将进一步推动山西把资源开发、产能建设、储备保护和应急保障结合起来,为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提供支撑。
五是强化储量管理,摸清资源家底、提高利用效率。矿产资源管理首先要摸清“家底”。一个矿区有多少资源、已经开采多少、还剩多少、储量发生什么变化,直接关系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产能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修复和矿山闭坑。《条例》强化储量调查、核实、统计、报告、动态监测和闭坑剩余储量审核,目的就是把资源底数摸准,把资源变化管住,把资源利用情况搞清。对山西来说,加强储量管理,有利于防止资源流失,规范矿山关闭退出,也有利于及时发现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盗采资源等违法行为,提高监管精准度。
六是完善矿业用地保障,破解项目落地难题。矿产资源开发离不开土地。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有矿无地”“矿合法地不合法”“取得采矿权后项目落不了地”等问题。《条例》明确矿业用地类型、期限和多元供地方式,细化勘查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等制度。这些规定直面矿业开发中的堵点,有利于推动矿业权和用地手续顺畅衔接,《条例》将为破解矿业项目用地难题、保障重大矿产资源项目依法有序落地提供制度支撑。
七是压实生态修复责任,推动矿业绿色转型。矿产资源开发不能只算经济账,也要算生态账、长远账。《条例》进一步压实矿区生态修复责任,对修复主体责任、修复方案、费用管理、边开采边修复、修复验收、历史遗留废弃矿区治理等作出规定。《条例》还明确采矿权转让后的生态修复责任承继,有利于防止企业通过转让采矿权逃避修复责任。山西平朔露天煤矿边开采、边复垦、边治理的实践表明,矿山开发和生态保护可以协调推进。
八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维护矿产资源良好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勘查、非法开采等。《条例》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破坏资源、逃避修复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条例》规定,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全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监管和服务,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实行备案和分级分类监管,并明确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的矿产资源督察职责。同时,《条例》还对阻挠妨碍依法开展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矿业权人未报送闭坑地质报告、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行处置因施工需要采挖的砂石黏土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在全链条管理、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储备和应急保障、储量管理、矿业用地、生态修复和严格监管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必将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山西来说,《条例》的实施既是机遇,也是责任。山西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提升矿产资源治理能力,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推动矿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资源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打造新型综合能源大省、实现资源型经济转型和生态保护协同发展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