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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定超委员: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8-03-2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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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保障农民集体经济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落实这一精神,需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通过立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保障农民集体经济成员权利。”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民进贵州省委会主委左定超说。

左定超在考察时发现,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绝大部分是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大队”的延续,属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模糊、村企不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乏力。

在左定超看来,这种村企一体的局面,给集体经济发展带来了弊端:

模糊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法人地位,难以施展手脚发展经济。

不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充分实现村委会监督管理的职责。

不利于吸收有能力懂经济的“管理人才”。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大量有能力懂经济的“管理人才”。但是,村企一体却往往是村支两委的干部兼代管理集体经济,缺乏专门人才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严重受阻。

“改变这种村企一体状况的解决办法,就是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完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左定超说。

左定超建议,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公司法的有关原则,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财产范围、登记设立、股份划分、配置、转让、收益分配、经营模式、决策程序、管理制度等。

左定超认为,应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部门、登记程序、成员争议处理程序和处理部门。结合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工作,准确量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清产核资,明确可以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范围。应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收益、农村集体所持有的企业与非企业股权、公益性项目与基础设施项目等全部纳入集体资产股份范围,并按适当原则以股权形式落实到户,使农民变成股东,并依法享有参与决策管理、收益分配、股权转让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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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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