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关于司法部2011年部门预算科目的说明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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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科研所的科研收入,所属院校的学费、培训费收入等。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外交(类)国际组织(款):指司法部向国际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指司法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三)教育(类)普通教育(款):指司法部所属院校用于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等方面的支出。

  (四)科学技术(类)应用研究(款):指司法部所属科研单位在基础研究成果上,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支出。

  科学技术(类)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指司法部所属科研单位用于完善科技条件,为科技活动提供基础性、通用性服务的支出。

  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指司法部所属科研单位除以上项目以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五)文化体育和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和传媒支出(款):指用于法制日报社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司法部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局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款):指司法部所属单位用于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司法部机关及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附件:

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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